近日,蚌山区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小刘于2014年7月15日前将商住房一套腾空交付原告老李;同日原告老李支付被告小刘装修补偿款22000元整。
2012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光彩大市场商住房一套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五年,自2013年1月1日起年租金19000元,以后每年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租金。双方另约定:如原告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收回房屋要提前两个月通知被告。双方约定的“特殊情况”即本市二马路市场拆迁,因原告家在本市二马路市场有商铺。2013年底,原告接到二马路市场拆迁的通知,即与被告协商收回光彩大市场商住房事宜,被告同意交房,但认为自己装修花费较大,要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双方因补偿款的数额问题达不成一致,故原告起诉来院。经承办法官庭前、开庭、庭后多方做工作,最终达成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并在履行之日到法院办理了交接手续,本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