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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轿车自燃 殃及邻车应赔
作者:寇学年  发布时间:2014-08-19 16:06:38 打印 字号: | |

蚌埠市蚌山区法院近日受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车辆停放路边,夜间因邻车自燃,将其车烧坏,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引发诉讼。

2013年初,王某购置轿车一台,20131217停放在路边,晚11时许,与其相邻停放的刘某所有的轿车突然起火,造成二车全部烧毁。经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在刘某轿车前部,蔓延扩大后引燃相邻车辆,起火原因排除人为起火、外来火源、吸烟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不排除汽车内部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王某的轿车损失经评估,除去残值损失为74000元。被告刘某辩称,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定期维护,依法进行车辆年检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发生火灾属意外事件,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王某江淮轿车被烧毁,系因刘某车辆发生起火所致,刘某应当进行赔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赔偿王某损失57000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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