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抚养费纠纷一案,被告李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小芳抚养费600元,至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原告现年十一岁,在其三岁时被告与原告母亲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于2011年随母亲移居美国。现随着原告年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多种因素,原告所需生活、教育的费用大大提高,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涨至1000元。
被告称原告现在美国生活条件非常好,而自己已再婚,还要赡养老人,愿意增加抚养费,但每月支付1000过高。承办人又找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做工作,告知其被告现在的实际困难,且原告法定代理人现在经济状况确实大大优于被告,最终经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以上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