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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孙女奶奶买保险 诉无效父亲不领情
作者:徐俊  发布时间:2014-09-02 10:04:30 打印 字号: | |

奶奶为孙女购买保险,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父亲却不领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此案。

李奶奶是个广播迷。在20088月近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电台连连播放未成年人因各种意外不幸身亡的悲惨新闻,李奶奶越听越为孙女揪心,额头上凭添几道皱纹。恰巧这时,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上门主动推销保险。李奶奶一听,业务员推销的这款保险正合心意,分担风险之余还能分红挣几个闲钱,立马以自己的名义为孙女投了保并按期缴纳了保险费,之后也就没再过问。

20147月左右,李奶奶的儿子接到一个保险公司电话询问怎么不去领红利。这小李一听愣了,自己什么时候给女儿买过这样的保险,一问李奶奶,才知道了事情的始末,遂拿过保险合同来看,发现合同上法定监护人一栏处的签名根本不是自己所签,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订立该保险合同的时间为新保险法实施前,认定该份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唯有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才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案中,因投保时,李奶奶孙女刚满11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只能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类似于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这样的民事活动已经超出其能力范围,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父对此事并不知晓,事后也未予以追认,保险合同中法定代理人签名经鉴定亦非本人所为,故法院判决该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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