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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内摔伤 经营方被判赔偿
作者: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4-09-09 15:39: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3719日,原告在安徽蚌埠某游乐场游玩期间,经过游泳馆内部通道时滑倒,导致右腿受伤。之后,原告由被告安排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断端有错位。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1166.3元的医疗费。原告自己支付各项花费共计4567元,原告现要求被告赔偿此部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为防止游客滑倒,被告应在通道中游客可能行走的地方均铺设防滑垫。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滑倒的位置。被告陈述原告是由于没有走在通道中的防滑垫上而导致滑倒。原告行走在通道中,被告未在原告行走的地方铺设防滑垫,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滑倒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且精神、智力无异常,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与能力,在通往游泳馆的通道行走,常人均会谨慎小心且选择有防滑垫的地方行走,被告未足够谨慎小心,具有过错,应对自身滑倒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被告在原告损失的6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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