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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转让债权 一方违约担责
作者:徐俊  发布时间:2014-09-09 15:40: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

被告王某向郭某借款2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31日起201431止,并将王某一处房产作为借款担保。20139月,郭某将债权转让给自己的债权人李某,并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被告王某,三方还就债权转让一事签订转让协议,由王某直接向李某偿还借款。债权转让后,被告王某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置在李某处。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依法取得该债权。王某并未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对该纠纷承担责任,遂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6万及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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