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某搏击俱乐部学习跆拳道,练习跑步时摔倒膝盖被地脚线磕伤,当时仅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俱乐部馆内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防撞设施,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对原告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俱乐部具有培训跆拳道的相应资质且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负责人愿意承担应当由该搏击俱乐部承担的责任,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共计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