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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致合同无效 工程合格理应付款
作者:徐俊  发布时间:2014-09-09 15:42: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农民工索要劳务费被支持。

2010年底,被告A公司承包了某小区10号、14号楼建设工程。并将10号、14号瓦工劳务发包给不具有瓦工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原告(瓦工清包班组)完成。但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201326A公司出具欠据,写明:“欠原告瓦工班人工工资贰拾壹万叁仟零伍拾元整(¥213050元),原告垫付此款项由A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代付(20136月底支付)。”但被告A公司至今未付劳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作为个人没有瓦工作业劳务分包的相关资质,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但原告所做的瓦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出具的欠据表明其尚欠原告(瓦工清包班组)工资共213050元未付,故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13050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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