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农民工索要劳务费被支持。
2010年底,被告A公司承包了某小区10号、14号楼建设工程。并将10号、14号瓦工劳务发包给不具有瓦工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原告(瓦工清包班组)完成。但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
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作为个人没有瓦工作业劳务分包的相关资质,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但原告所做的瓦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出具的欠据表明其尚欠原告(瓦工清包班组)工资共213050元未付,故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13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