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80后”杨某为泄私愤,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的车辆相撞,造成被害人的车辆受损。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了泄愤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