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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撞车泄私愤 赔偿三万还获刑
作者:陈维维  发布时间:2014-09-16 10:03:53 打印 字号: | |

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80后”杨某为泄私愤,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的车辆相撞,造成被害人的车辆受损。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31223时许,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冯某发生纠纷,313零时许,在蚌埠市桥头公园南端东海大道与环湖路交叉口西北侧,被告人杨某驾驶白色轿车故意撞向被害人冯某驾驶的黑色轿车,致使黑色轿车前方位损毁。撞车后,被告人杨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损毁汽车部件价格为人民币30712元。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了泄愤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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