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3年5月份,被告人顾某租用雪华乡某村一处房子作为仓库使用。2013年9月份,被告人顾某开始用此房摆放赌博性质游戏机37台(一台小鱼机六个把位、七台狮子王联线机每台二个把位,坏四个把位、二十九台97明星游戏机),雇用高某等三名工作人员,开设赌场。被告人顾某自2013年9月初营业,断断续续共经营10余日,盈利2200元。后被告人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场地,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