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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不“过瘾” 监守自盗终获刑
作者:陈维维  发布时间:2014-09-19 17:09: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 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被蚌山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担任本市某手机店区域经理一职,利用其了解公司财物系统漏洞的便利,以刷卡交易的方式,套取公司苹果手机4部、三星手机2部供个人支配。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套取的6部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600元。

2013116凌晨,被告人蒋某窜至其任职的手机店,用事先窃取的店内卷闸门遥控器钥匙,将卷闸门打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取柜台内苹果5S、苹果5、三星I959等型号手机共12部及店内现金9000余元,放入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逃离。后将其中4部手机贩卖给他人。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606元。

案发后,部分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在因犯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蒋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在犯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盗窃罪归案后,其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对于职务侵占罪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部分赃物,在职务侵占罪案发前,被告人退还了全部赃款。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判决以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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