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李某以虚假户主身份与他人签订出租房屋协议,骗取被害人钱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吴某在蚌埠市某小区2单元601室预交定金,李某自称房东,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假房产证明复印件及伪造的假身份证复印件,以李某的名义将该房租给被害人吴某,骗取其定金共1500元现金。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赵某在同一小区1单元602室签订房产租赁合同,被告人李某自称房东亲戚,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李某的名义将602室租给被害人赵某,骗取其租金及押金共8600元现金。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在1单元1001室签订租房协议,被告人李某自称房东,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001室租给被害人赵某,骗取其租金及押金共7400元现金。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同样手段,骗取邹某5000元现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