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在通过路口遇黄灯亮时未停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轻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