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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纠纷 挥拳伤同事
作者:徐莉  发布时间:2014-09-30 11:20: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18上午,我市一保安公司押款员被告人赵某和同事一起到银行金库提款。被告人认为该金库工作人员被害人钱某配款缓慢,故意对其刁难耽误时间,遂与其发生口角并殴打,后被告人用拳头和膝盖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致使钱某的左侧鼻骨骨折和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后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该案双方因工作期间产生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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