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准备砍刀、钢管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另外赔偿了孙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年满18岁,不存在未成年人从轻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准备砍刀、钢管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另外赔偿了孙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年满18岁,不存在未成年人从轻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