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被告系二级智障,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处尚好。后因被告流产及其名下的低保费用被原告取出等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春节后回娘家生活。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7月29日,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2014年6月16日,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经调解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因被告系二级智障,除了低保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原告有工作能力,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由于原、被告协商不成,法院酌定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帮助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