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经审理查明:某村三组村民宋某共承包1.9亩土地。在2013年国家因修建公路,征占三组64亩土地,其中有原告承包地,原告应得土地补偿款27274元。该款由村民小组组长李某领回后,逐户发放。原告去被告李某处领取时,被告以原告哥哥与原告之间有争议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给原告。该组其他农户土地补偿款均已发放。此纠纷经村组多次调解无果。原告故起诉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村委会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土地被征用所得补偿款,村委会有权决定分配数额和分配方案。按照村委会对此次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原告宋某应得土地补偿款27274元。被告作为双庙村三组此次土地补偿款的保管人和发放人,不得以第三人宋某对此补偿款分配方案有异议为由,拒绝发放给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