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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物受伤 诉讼讨回公道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14-10-17 17:42:38 打印 字号: | |

顾客到任何商场购物,卖家都要给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否则,卖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顾客到商店购物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20131121下午345分许,原告曹女士和被告张女士均在被告马某经营的商店看货、选货。曹女士低头选货时, 张女士正站在曹女士身边,一只手拿着东西吃,一只手伸到高处货架拿装有保暖内衣的纸盒子,因不慎将纸盒子碰落,纸盒的拐角砸到原告头顶。事发后,店主马某带曹女士到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800元。因曹女士一直头疼,没有治愈。后期,曹女士又在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6987元。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左顶部颅骨骨折可能、钙化点可能)。因张女士和马某都不愿意再支付医疗费用。曹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和马某赔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拿物不慎,将纸盒碰落,砸伤曹女士头顶,对其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曹女士受伤是在马某经营的个体商店购物时发生,张女士一只手伸到高处货架拿货存在一定的危险,店员没有明确、及时警告或加以制止,造成对曹女士购物没有提供安全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马某对曹女士伤害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确定张女士承担曹女士伤害损失的80%责任,马某承担20%责任。判决被告马某赔偿曹女士各种经济损失费1695元;被告张女士赔偿曹女士各种经济损失6783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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