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夏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经审理后查明:2014年8月23日下午,在蚌埠某小区门口烟酒店有人闹事,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欲将被告人夏某带回所内醒酒,被告人夏某拼命反抗,撕扯警务人员衣服,推搡殴打民警,并咬伤民警,经鉴定:民警伤情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的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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