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前妻改嫁,儿子改随继父姓,便拒绝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用。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被告秦某与原告段某母亲丁某2003年7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双方生育一子原告段某(开始取名秦某某)。2007年6月,秦某与段某母亲丁某离婚,段某跟随母亲生活,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离婚初期,秦某还能及时足额支付段某的抚养费。2010年3月,段某母亲再婚,远嫁到江苏泰州,段某也跟随母亲来到泰州,与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后因入学需要,段某户籍也迁入泰州市,并改随继父段姓。秦某得知儿子将秦姓改为段姓后,后便不再支付儿子段某的抚养费。经段某母亲与秦某多次协商无果后,段某无奈以秦某每月支付的400元抚养费远不能满足其生活及学习所需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秦某增加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反复做秦某的思想工作,最终段某与秦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秦某每年支付段某抚养费80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