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刚满三周的幼儿,因不慎落入路边一养猪场排放的化粪池中死亡,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养猪场的管理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张某为养猪场经营需要,在公共场所挖掘化粪池,事后又未进行有效管理及设置相应防护措施,致被害人刘某某不幸落入粪池中死亡,故被告张某应当对刘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事发时,死者刘某某尚年幼,其监护人两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案情酌定张某承担的责任以30%为宜。最终,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判决张某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