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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跌入化粪池死亡 养猪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4-11-04 16:37:57 打印 字号: | |

一刚满三周的幼儿,因不慎落入路边一养猪场排放的化粪池中死亡,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养猪场的管理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

201342610时许,两原告刚满三周岁的女儿刘某某,在蚌埠燕山乡某养猪场附近玩耍时,不慎落入养猪场在路边开挖的化粪池中死亡,后死者刘某某的亲属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在派出所出警后,死者尸体火化。死者刘某某的父母亲认为养猪场的经营者、管理人张某对此死亡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多方调解未果。无奈,死者刘某某的父母亲即两原告将被告张某诉讼来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张某为养猪场经营需要,在公共场所挖掘化粪池,事后又未进行有效管理及设置相应防护措施,致被害人刘某某不幸落入粪池中死亡,故被告张某应当对刘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事发时,死者刘某某尚年幼,其监护人两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案情酌定张某承担的责任以30%为宜。最终,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判决张某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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