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
原告是一个年过七旬的老汉,被告是年仅四十的妇女。老汉以夫妻感情破裂、自己遭妻子虐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原、被告于两年前结婚。婚后一个多月后,原告在其婚前唯一的一套住房的房产证上加上了被告的名字。原告诉称婚后被告花言巧语哄骗自己说会为其养老送终,其是在被告的哄骗下,才在房产证上加的被告的名字。房子加了被告的名字后,被告对其的态度大变,对其非打即骂,不给其饭吃,并把其赶出家门。但原告未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对其有虐待行为。被告否认虐待过原告,但同意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房产。
经法院释明原告其无法在此案的财产分割中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原告最后申请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