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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非儿戏 证据不足自担责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4-11-17 15:55: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原告合肥A公司最终撤销了对被告蚌埠B公司的起诉。

原告诉称:2012112日,合肥A公司与蚌埠B公司就租赁B公司在本市胜利路仓库一事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同年4A公司即开始使用仓库至今。20142月,合肥A公司因业务转型准备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据A公司经理王某陈述其将盖好公章的解除租赁协议书交给B公司总经理张某,张某看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要将合同给董事长审阅。王某等人看B公司不愿解约只好继续进货维持经营。20146月,B公司总经理张某通知A公司,双当合同已经解除,仓库将转租他人,要求A公司在15天内搬出。A公司与B公司协商多次,B公司拿出了双方均盖章确认的解除租赁协议书,A公司认为该合同无效因为B公司未认可,但B公司表示双方已达成合意,坚持要A公司搬出。A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的解除租赁合同无效。

经蚌山区法院审理,因被告B公司出示了双方均盖章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虽然A公司陈述该合同无效,但未出示证据加以证明,故协议书已经生效。最终A公司撤销了对B公司的起诉。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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