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驾驶员未履行车辆报批手续即到修理厂修车,单位不予认可,单位和个人被修车厂告上法院,近日,蚌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了此案。
陈某系某单位驾驶员。2013年,因为车辆需要修理,陈某遂多次到同一家修理厂修车。当陈某将修车费用拿到单位报销单位领导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陈某修车时没有办理任何报批手续,就暂停了该笔费用的报批。修理厂多次找该单位和陈某索要修理费未果,遂将单位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院。
蚌山区法院依法受理后,主动到单位现场办案。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法官向该单位提出相应的建议,认为该修理费虽然陈某未经单位规定程序报批,但作为修理厂的原告收取修理费合理合法。陈某的行为可按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建议双方调解。单位领导听取了法官建议,当场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该案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