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照顾负责看管车棚,无服务意识被判腾让。近日,蚌山法院审结此案。
属于物业公用设施的蚌埠某小区车棚,用于小区居民存放非机动车辆。老王系该小区居民,因家庭生活困难,于2005年经过申请后负责临时看管该车棚,并由其收取看车费用。 因老王在看管车棚期间,经常与小区居民发生口角,又在车棚饲养家禽,引起居民不满。2013年12月30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开会研究决定取消老王看管车棚资格。2014年1月3日书面通知老王并责令其限期搬出车棚。因老王拒绝交还车棚,社区居委会为此提起诉讼。
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车棚属于物业公用设施,原告社区居委会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被告老王不是讼争车棚的产权人,与产权人或管理人间亦不存在合同关系,现社区居委会要求其腾退并交付所占车棚理应得到支持。故判决老王于十日内从车棚内腾出并交付给社区居委会。该案宣判后,社区居委会及老王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