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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 肇事逃逸民变刑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4-12-01 11:36:35 打印 字号: | |

驾车将一老人撞倒后逃逸,使自己由本只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人,变成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近日,蚌山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4423425分许,被告人张树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东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学海路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王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并挤轧,致车辆受损、王军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树将王军及摩托车从货车前轮下拖出后驾车逃逸。2014616,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625,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树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调解时,被告人的妻子讲货车已购买了商业险,保险公司最高可赔偿60万元,但因其丈夫逃逸,保险公司免责,家中到处借债,经济压力很大。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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