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刑事处罚自愿和解,获缓刑后不履行协议被告。近日,蚌山法院审结此案。
2013年4月16日23时许,吴某因琐事和同小区住户张某发生争吵,王某闻讯来到现场,与吴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吴某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某的头面部,致使王某受伤。2013年7月10日,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轻伤。
为减轻刑事处罚,2013年7月31日,吴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吴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3.4万元,王某于当日出具领条和谅解书,表示对吴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时,双方另外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赔偿款总额为3.2万元,吴某已支付1.2万元,并于2013年7月31日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2万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吴某又支付王某5000元。双方另对余款1.5万元的给付方式口头进行了约定,约定由吴某每月支付500元直至余款还清为止。2013年9月29日,经法院判决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9月16日,吴某支付王某500元。之后便未再向王某支付过款项。双方经协商无果,王某为此提起诉讼。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对王某造成伤害,并被处以刑事处罚,理应对王某伤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在刑事部分处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由吴某以每月支付500元的方式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2万元,吴某并为此出具欠条,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遵守。扣除吴某分三次支付的1.75万元,余款1.45万元吴某理应支付。因双方当时并未约定利息的支付,且该赔偿款并非借款,对王某要求吴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吴某于七日内支付王某赔偿款1.45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