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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烧伤司机 保险公司适当补偿
作者:王太胜  发布时间:2014-12-02 15:42:47 打印 字号: | |

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木子的箱式货车在我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赔偿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内,木易驾驶该车往本市某酒店运送货物,该车停放在酒店门口,木易从车内往酒店搬运货物,发现该车着火,木易随即灭火,酒店数名员工亦使用灭火器参与灭火,木易因救火身体多处烧伤,当日入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0日。该起事故蚌山消防中队证明为夏季气温过高引发车辆电气线路自燃同时引燃该车。之后,木子与保险公司因理赔协商未果,为此成诉。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但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愿意适当补偿,而木子坚持诉请。调解阶段,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木子不再坚持诉请,保险公司仍愿意适当赔付,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木子对保险公司的做法表示感谢,并表示以后还在该公司投保。(人物系化名)

王太胜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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