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上的集装箱是否属挂车的组成部分?原告某运输公司投保的挂车是否包含集装箱?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集装箱的损失予以理赔?近日,蚌山法院审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4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纳了保费,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以集装箱属挂车的组成部分,而原告投保的挂车系裸车,不包含集装箱为由拒赔。因保险单中对车辆相关情况所做的描述中,未见集装箱是作为车辆一部分的描述,只是注明了车辆种类为“十吨以上营业货车”,被告也未提供其它证据来证明集装箱属于车体的一部分。其次,该挂车行驶证上车辆类型登记为“重型集装箱挂车”,被告在明知该挂车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被告将集装箱视为车体一部分。如果集装箱损失被告排除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之外,实质上讲是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此外,集装箱是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在本案中,它与车辆是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因此,对车辆而言,应将其视为“车上的货物”,有关损失被告应按车上货物责任险相关条款进行理赔。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也应当承担,且原告的诉请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