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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是否属挂车 保险双方各执一词
作者:肖蓉 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4-12-10 08:55:27 打印 字号: | |

挂车上的集装箱是否属挂车的组成部分?原告某运输公司投保的挂车是否包含集装箱?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集装箱的损失予以理赔?近日,蚌山法院审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4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201338,原告以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皖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297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投保了车损险及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挂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0000元,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承运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投保了车损险、附加险及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自201338起至201437止。同年328日,原告驾驶员李某驾驶投保车辆载货由山东省行往广东省,在国道会车时未注意安全,将车驶下公路,侧翻到公路右侧的农地里,造成投保车辆、车上所载货物、油菜地农作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吊车费7000元、施救费700元、事故现场货物装卸费1800元及车辆翻车压菜地补偿款600元。为维修重型半挂牵引车原告花费47285元,并支付该车评估费2970元,为维修挂车及集装箱花费83218元,并支付挂车及集装箱评估费4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纳了保费,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以集装箱属挂车的组成部分,而原告投保的挂车系裸车,不包含集装箱为由拒赔。因保险单中对车辆相关情况所做的描述中,未见集装箱是作为车辆一部分的描述,只是注明了车辆种类为“十吨以上营业货车”,被告也未提供其它证据来证明集装箱属于车体的一部分。其次,该挂车行驶证上车辆类型登记为“重型集装箱挂车”,被告在明知该挂车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被告将集装箱视为车体一部分。如果集装箱损失被告排除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之外,实质上讲是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此外,集装箱是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在本案中,它与车辆是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因此,对车辆而言,应将其视为“车上的货物”,有关损失被告应按车上货物责任险相关条款进行理赔。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也应当承担,且原告的诉请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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