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男友张某因做母亲住院需要花钱向女友胡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向女友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女友持借条向男友索要剩余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胡某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
经过审理查明,原告胡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张某相识后恋爱交往,后被告张某因母亲住院花钱,于2013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此借款在2013年年底之前还清。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而闹分手,昔日女友持借条向男友索要剩余欠款3万元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胡某昔日虽是情侣关系,但在恋爱交往中被告因母亲住院花钱向原告借款,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亦为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为此蚌山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