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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引纠纷 冲动领刑罚
作者:张勇  发布时间:2014-12-11 15:56: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512日凌晨2许,被害人刘某与朋友在某龙虾馆吃饭时,刘某因到邻桌搬凳子与邻桌正在吃饭的被告人胡某等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纠纷后胡某起身离开饭桌,然后到大利龙虾馆拿了一把铁勺和一把铁铲返回龙虾馆门口对被害人刘某的后背和头部进行击打,刘某被殴打后,起身逃跑,当其跑至巷口时被胡某打倒,被害人刘某倒地后胡某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该刘的右腿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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