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余某某、许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并当庭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余某某、许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许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自假释期满之日起,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能够通过其亲友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其与许某某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寻衅滋事前期具有阻止他人打斗行为,亦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阻止他人打斗行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