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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拳头解决纠纷 致人轻伤终获刑
作者:郭德峰  发布时间:2014-12-16 16:08:27 打印 字号: | |

因一件小事,使一方受伤,另一方既赔钱又被判刑。双方若各退一步,也不致此事发生,用“拳头”说话造成的伤害永远都是双向的。近期,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被告人和被害人因琐事大打出手而酿成悲剧的故意伤害案。

2014527晚上8时许,在某工地内,被害人程某与邹某在干活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邹某某(系邹某儿子)邀集其工友张某、高某到现场对程某进行殴打,造成程某左侧肩峰端骨折、右手中、环指开放性骨折。2014723,经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1024被告人邹某某、张某、高某与被害人程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张某、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张某、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邹某某、张某、高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张某、高某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某、张某、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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