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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任性”伤人 拘留十日并赔钱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4-12-26 17:46: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因醉酒后在会所内无辜殴打会所服务员,被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系蚌埠某会所服务员。201310142330分许,被告秦某在蚌埠某会所上海厅内因对会所收费不满,用酒杯将孙某额头及嘴部砸伤,先后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1、头面部挫裂伤;2、急性外伤性头痛。”原告共计住院治疗3天。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壹个半月。原告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4353.8元。事故发生后,双方经派出所处理后,秦某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后孙某多次与秦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秦某的违法行为致使孙某遭受人身损害,侵害了孙某的身体健康权,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诉请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依法判决秦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合计11829.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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