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张自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间分多次向小军共计出资73万元。2014年1月22日,小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借到小张人民币共计柒拾叁万元整”。小军与小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日协议离婚。现因小军未能还款,小张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小军与小徐共同偿还借款73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6.7%计算)。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小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为小徐应当对与小军婚姻期间的共同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小徐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为本案的该笔借款不属于小徐与小军的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
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了第二种意见。法院认为,小军在庭审中认可小张于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间共计出资73万元,并认可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