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于2012年11月应聘到被告处从事厨师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22日,原告在被告酒店内与同事互殴,将同事打伤。2013年1月14日,原告在被告酒店厨房内与另一同事发生争吵、相互厮打,原告住院治疗至2013年春节的前两天。在住院期间被告告知原告不要到被告处上班了,原告出院后即未到被告处上班。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拖欠工资,于2014年11月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诉已超过申诉时效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原告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2月出院后不再到被告处上班,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诉请拖欠的工资也是2013年1月14日之前的工资。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可以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情形,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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