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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嬉戏受伤 双方父母对簿公堂
作者:施君  发布时间:2015-01-20 16:44:23 打印 字号: | |

俩小学生课间奔跑相撞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蚌山法院审结此案。

兵兵与小亮是同班同学,一天课间休息时,兵兵和几名同学在走廊里玩开火车游戏,几个小朋友你追我赶,在走廊里跑的可欢了!小亮在上完厕所回教室的路上,也高兴的一蹦一跳的往教室跑。因为课间并没有维持秩序的交警,兵兵他们这一群开火车的小司机,没有留意到一蹦一跳的小亮,小亮也没有注意到正向自己驶来小火车,事故就在一瞬间发生了。火车头兵兵与行人小亮相撞在一起,当时就造成小亮的牙齿松动,兵兵的面部受伤。老师赶到现场时,就看到两个脸上血淋淋的孩子在那不知所措的哭泣。最终这事故使兵兵的面部留下了明显的疤痕,对其本人和父母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在兵兵被撞伤后,其父母要求学校与小亮的家长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但学校和小亮的家长一直推说等治疗结束后一次性协商解决,因为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兵兵的父母无耐之下诉讼到法院,要求双方对其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认为,兵兵和小亮作为小学生,两人都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但两人在课间休息期间,在学生众多,活动不规律的环境下均处于快速奔跑状态而无意相撞,致兵兵面部受伤,小亮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亮亮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小亮的民事责任。因小亮在事发时未年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父母承担,其所在的学校应当对其在校的学生应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虽然该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并及时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处理,但对学生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故学校亦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过审查酌定兵兵和小亮各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履行完毕。(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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