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底,王某及其父与吕某在房屋中介所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约,约定王某及其父自愿将尚未交付使用的坐落于蚌埠市某小区内的房屋转让给吕某,公证、过户费用由吕某负担,双方商定的房屋价格为52万元,吕某当日先付定金1万元,余款在办理完房屋交易过户、公证手续后一次性付清,房屋中介费由吕某支付。在办理公证时,因王某欠银行房贷没有还清,无法办理公证,经双方协商不成,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某及其父双倍返还吕某定金,共计2万元,王某及其父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及其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吕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及其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执行人员又到王某及其父原住址寻找两人,发现两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址居住,电话亦无法联系上。于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及其父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两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有开户账号,但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却有一辆轿车,进而法院查封了该车辆,并通过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网向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了协助扣押车辆执行通知书及其裁定书。同时,法院又将两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网、安徽法院网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另鉴于两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法院又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协助执行司法拘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