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和小刘父子两人为了牟取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在自己生产的“红肠”内大剂量加入亚硝酸钠作为保鲜、上色剂。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以父子两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老刘和小刘父子在蚌埠市自己的家中私设卤水加工厂,无证生产红肠、猪拱嘴等食品,为了让红肠保鲜上色,在食品中过量添加亚硝酸盐,获取非法利润。2014年6、7月,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购买两人生产“红肠”的一销售场所及被告人家中依法进行检查,搜查并扣押“红肠”。经抽样检验,父子两人生产、销售的“红肠”中,亚硝酸钠含量分别为每公斤844毫克、704毫克,超出国家规定“亚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时,每公斤食品中的含量不许超过30毫克”的20多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和小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两人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节,生产、销售的时间跨度、数量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