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于15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蚌埠某小区一处商铺腾退给原告小姚并支付所拖欠的房屋使用费。
2012年8月,李某于小姚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某小区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两年,月租金2000元,至2014年8月合同到期。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房屋交与被告,被告使用至今,房租交至2014年8月,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至今不愿腾退。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合同已经到期,被告理应腾退房屋。2014年8月至今,被告仍然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