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郑某诉称:被告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自2004年起开始向原告陆续借款,截止2013年1月1日,原、被告进行了对账,被告共欠原告本息共计52万元整,当日被告收回了原来的借条后,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记载:“借到郑某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月息壹分捌) 高某2013.1.1”后原告因急需资金,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但被告还了4万元利息后就置之不理。被告高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其表示现在没有钱还款,同意调解,但是要等一段时间才能确定。后,承办法官安排双方调解,被告拒接电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1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本息共计52万元,被告收回原来的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以新的借贷关系替代了原先的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新的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成立,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该笔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2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1.8%,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以本金5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支付原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