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原、被告系亲兄弟,原告起诉称被告因家庭琐事将其打伤,并提供了报警记录和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经审查,2011年6月9日原、被告发生纠纷。之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处理,后检察机关就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2年7月16日,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此后,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就民事赔偿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在向原告解释了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后,承办法官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在宣判时对原、被告各自进行了劝导,让双方珍惜亲情,消解心中的怨气。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注: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法院不主动审查也不释明诉讼时效,但如果被告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抗辩的,经审查属实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