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甲诉称蚌埠市的某处房产系其依法所有。被告吴某与其弟弟张某乙于1995年谈恋爱时起住在该房屋里。张某乙已在1999年去世。该房屋原来是其父亲的福利房,其父亲退休后由其顶替,单位已将房屋出售于其。被告吴某现在一直住在那里。现在吴某已经另嫁他人,所以其想收回房屋,但吴某拒绝搬出该房。被告吴某当庭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此房屋是张某乙父母的房子,张某乙父母去世之后由张某乙在住,其于1996年与张某乙举行结婚仪式,并在当年生下一女。张某乙死后其一直向厂里交房租费,直至2012年其去交房租费被厂里通知房子被张某买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他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被告无正当理由占有原告的房屋,依法应腾退并交还所有人。故依法判令被告腾退房屋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