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双方婚生女非原告亲生,经依法调解原、被告离婚。
原告秦某与被告纪某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能共同生育子女,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双方于2012年11月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不久,纪某被发现怀孕,两家人喜出望外,秦某与纪某遂于2013年3月再次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9月,被告生育一女取名秦某某。2015年2月,心存戒备的秦某,背着纪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排除了其与秦某某的生物学亲子关系。
后愤怒的秦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纪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纪某同意与秦某离婚,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秦某与纪某离婚,秦某某归纪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