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雇主刘某赔偿其驾驶员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000余元。
2011年11月,刘某聘用张某从事驾驶员工作,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形成雇佣关系。在2013年5月的一天,张某在货车上拽雨布时,从车上掉落在地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右跟骨骨折,住院治疗26天,被告为原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出院医嘱:继续石膏托固定患肢,定期复查,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何时拆除石膏及负重;不适随访。出院后张某又后续花费各项检查、医疗费用合计1053.6元,医生建议全休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刘某作为张某雇佣的驾驶员,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刘某作为雇主理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诉请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相关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