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任性消费无力偿还 自食其果投案领刑
作者:郭德峰 蔡生生  发布时间:2015-05-27 10:55: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案件。

任某因平时消费、应酬花费过大等原因,于20129月开始以高息(月息2%)向外借款,债务漏洞越来越大。任某为了填补债务漏洞便以自己做生意、炒股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身边同事、朋友以及经过同事、朋友介绍认识的人借款,后任某明知在对外已负有巨额债务,自己已入不敷出且已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编造的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足浴、收购浴场急需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骗取身边同事、邻居及其他社会人员的信任,以月息3%3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期集资款兑付前期集资款的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骗取202.65万元。 另查明,任某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三张信用卡。截止20147月,三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0余万元。通过两次快递信函催收,至今未还。 最终,任某不堪负债累累的重压,巨大的心理压力让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时,且本案被害人均是被告人任某的单位同事、邻居、朋友,人员比较特定。被告人任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遂对被告人任某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任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