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被告人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事发当晚,程某与家人、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因其没有喝酒,饭后就负责开车将一朋友先送走,程某驾驶面包车沿本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大道路口北侧,闯红灯掉头时与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至路口右转弯的一辆吉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因为程某驾驶的是外地牌照的车辆,为了逃避责任便驾车逃逸,并将其所驾车辆的前后车灯关闭,在道路上雨夜疾驰。程某继续驾车至本市米亚花园南门时,在慌张逃窜之下又撞到同方向一老汉所骑三轮车的尾部,致老汉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程某所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也破碎。程某虽感受到车辆被撞击,却并没有减速,只是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便继续行驶,当程某驾车逃逸至本市万达售楼部门前,又撞到在等候红绿灯的李某所骑电动车,致李某受伤,当场昏迷,电动自行车被卡于面包车右轮中,程某继续加速行驶,将电动自行车推行几十米后驾车逃逸。最后程某将车辆丢弃在本市万达广场工地。随后,被告人程某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经查,程某是造成此三起事故的全部原因,三名被害人在事故中均无过错行为。被告人程亚均应负此三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程某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态度良好,并当庭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现出深深的悔悟与歉意。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程某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付,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