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场误会,却因咽不下一口气引发了一场殴斗事件。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的案件,五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三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4年9月某天晚上,阿来、阿恒与一承包工地老板在本市某会所包房唱歌,并商谈工地看护工作,期间阿恒为展示其有实力看护工地,便从外带回多名男青年到会所,让他们在包间外等候。被误认为阿恒等人是来会所闹事的,会所安保人员高某(在逃)、代某、赵某等十余人先后赶到包间外,让包间外被阿恒带来的人员离开,后高某等人又进入包间,与阿来、阿恒发生口角,高某等人用啤酒瓶砸伤阿来、阿恒头部后离开。
被打后的阿恒、阿来离开会所后,为发泄心中不满,便打电话叫小宇等人带上刀、棍于当晚23时许再次来到会所,阿恒、阿来各持一把关公刀、小宇持棍进入会所一楼大厅,其余人员在门口等候。代某等人得知阿恒、阿来等人又重返会所,便持西瓜刀、棍棒与阿恒等人在一楼大厅发生械斗。阿来被当场砍倒在地,阿恒、小宇等人向外逃离,高某等人在后追打。随后公安机关人员赶到,将阿恒、阿来、小宇、代某、赵某抓获。经鉴定,阿来身体多处受伤,综合评定阿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恒恒、阿来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纠集被告人小宇等人持械与他人殴斗,被告人小宇、代某、赵某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持械积极参与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阿恒、阿来、小宇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恒恒、阿来两人作用相当,不宜区作用大小,被告人小宇相对被告人恒恒、阿来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代某、赵某以赔偿受伤人员阿来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阿来的谅解。
宣判后,被告人代某、赵某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处刑期过重。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