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在车祸中死亡,为照顾孩子,嫂子与小叔子再婚。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
原告吕某与被告哥哥杨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9年6月12日生育一子杨某丙,杨某甲于2012年2月27日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了给杨某丙一个完整的家,经被告家人撮合,原告与被告杨某乙于201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由于是草率结婚,且原告以前是被告嫂子,被告心中始终有阴影,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最终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原告遂起要求离婚,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
婚姻的缘起应当为爱情,不能因为其他事由而勉强结婚。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婚姻是一件庄严的事,无论男女,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