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寻衅滋事,不顾公安民警到场制止仍继续对被害人殴打、辱骂,并摔坏执法记录仪。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对陈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4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吴某和女朋友在蚌埠某大学东门附近准备驾车离开,被告人陈某、李某(在逃)等人以要先从车前走为由,无故踢踹并拦截吴某车辆。后陈某推路边电瓶车撞毁吴某所驾驶的轿车。派出所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及大学城三名保安在拉架时,陈某等人继续对吴某辱骂、殴打,摔坏民警执法记录仪并致保安受伤。在民警护吴某进入警车后,有几人还继续对吴某进行殴打。陈某一方在殴打吴某的过程中,致吴某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丢失,被陈某拿走自己使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轿车损毁价值人民币4416元,电瓶车损毁价值人民币360元,执法仪损毁价值人民币685元。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